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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黑格尔这句名言,常常有人曲解其意为“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黑格尔曾在《小逻辑》的导言中,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现实”和“实存”之间的区别,他指出:并不是所有存在的都是现实!并在《逻辑学》里也专门对此作了详细的讨论。在他看来,“只有合理的才是现实的,并非所有的实存都是现实的。”这里的“合理的”是指“合乎理性的”。所以,我们不应该只推崇他前半句的理想性,而忽略了他后半句话的真理性
这里谈论的“存在”,是合乎逻辑的存在,而不是指的罪恶行为或者疾病本身合理,如果说艾滋病是合理的,显然违背人们的意愿,但是产生艾滋病的环境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环境下发生了艾滋病的传播过程,这个过程是合乎逻辑的,并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艾滋病,这才是“合理性”。
黑格尔的名言曾经引起了不少人的误会,其实这个“合理”说的是有其合乎逻辑的原因,并没有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合理”这个词汇的褒义色彩。比如,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非婚同居现象也一样,就有合乎逻辑的产生原因。
我们指责一个认为错误的事情的时候,一定要尊重这个事情的实际状况,而不是去想象一个极端的状况来强加到并没有那么严重的事实上。下面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比如说,当今社会上同居和婚姻并存的情况,一定有其合乎逻辑的社会原因。和婚姻一样,同居并非尽善尽美,但同居却承受了太多不该承受的指责,比如说某大一学生为给同居女友堕胎借钱未果后、在湖北持刀抢劫一事,卫道士们恨不能高呼“同居误国”,但我们理性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以一个大一学生的经济实力,即便是婚内堕胎他又那有这个经济基础呢?这个事件描述的要素应该是没有钱堕胎又借不到钱、然后去持刀抢劫,与同居并没有必然关联,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人为了筹钱结婚而去盗窃就说这是婚姻的恶果一样。
争论同居是否应该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它已经现实存在了,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社会利益,选择同居和选择婚姻具有同等的权利,非当事人也没有权利以“看不惯”等所谓道德理由来决定不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既然不能抵抗这种潮流,又何不顺应这种潮流、因势利导把情况引向尽可能的好?法律权威的一个重要支柱是没有例外,况且同居这种社会现象已经具有较大的社会基础了,即便对于不认同它、认为它“坏”的人来说,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也最起码可以阻止“坏”向“更坏”去发展。
同居在理论上的合理并不能掩盖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婚姻是一种契约,是经过《婚姻法》公证了的合同,当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有《婚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仲裁依据。那么同居应该算自然人私下的协议,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即使不经过公证的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应,但却没有相应的《同居法》来规范和约束同居中的种种行为,所以在同居关系中产生各种问题的时候无法可依,这也成了卫道士对同居进行口诛笔伐的重要理由,即便司法机构依据民事习惯采用推论的方式裁定纠纷,那也最多算是“大老爷升堂”式的人治行为,和法治的方向还是背道而驰,这显然有失偏颇,因此,建议本次人大为“同居”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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