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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定不克不及作为衡宇产权变革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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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1 14: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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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李某2002年成婚,2005年配合购得40万元的三居室商品凤在突套,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此后夫妻二人一向栖身至今。比来因情感产生危机,预备分别。协定离婚进程中,对这套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朋分——我分得南向向阳的一间作为睡房,李分得北向背阴的一间作为睡房。一年夜一小两个方厅,我要小的,李要年夜的。约定之后,我们写成了书面协定,然后拿着协定,两小我一路往有关部分进行衡宇朋分后的产权变更挂号,竟遭到了谢绝。为什么会如许?是由于我们没有打点离婚手续就先朋分财富了吗? (梁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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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1 15: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梁飞伴侣:

有关部分没有依照你们的离婚协定给你们进行衡宇朋分后的产权变更挂号,不是由于你们没有打点离婚手续就先朋分了财富,而是由于你们的恳求有违“一物一权”的原则。简而言之,一套衡宇是“一物”,在这“一物”的范畴和界域内乱只能断定一个所有权。这也就是说,在对不动产履行的同一挂号轨制中,是不答应对统一套衡宇挂号两个以上所有权的。由于夫妻离婚导致财富共有的基本损失,这种情形下对夫妻共有的财富是可以朋分的,但朋分方法却有多种。对属于一个整体的一套共有衡宇进行什物朋分是分歧适的,而应采用变价朋分的方法才行。具体说来,就是先把共有的房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进行朋分。假如不肯意这么办,那就采用折价朋分的方法也行,即将不成朋分的房产赐与愿意取得该房产的共有人,由取得该房产的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折价补偿。再说通俗一点儿,就是你假如愿意要这一套房产你就要,然后按房产折价的必定比例给李某以抵偿就是了。(作答/中国妇女《法令辅助》小组 审读/最高国民法院国度法官学院 金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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