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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孕知识] 物价飞涨 女儿状告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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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6 03: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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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的潘先生于2007年与前妻协议离婚,女儿由前妻抚养,潘先生每月付抚养费400元。

  但潘先生近日却被告上法庭,原因是前妻认为现在的物价水平,其无法承担女儿开支,要求增加抚养费。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潘先生女儿现已上学,所需费用增加,因此判定潘先生每月支付女儿8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案件

  前妻要求增加女儿抚养费

  潘先生与前妻任女士经人介绍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下女儿,因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两人于2007年6月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抚养费每月400元。

  去年12月,任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潘先生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表示基于现在的物价水平,她确实无法承担女儿生活开支和完成基础教育,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收入不高,现在收入已经稳定,她曾多次向前夫潘先生要求增加抚养费都遭到拒绝,而且还遭到前夫新任妻子的多番阻拦,最后唯有以其女儿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潘先生应诉后表示,自己离婚后已再婚并育有一子,其妻子无工作无收入来源,其工资每月4049.7元,但要还房贷、养家及赡养母亲,他与任女士离婚时也并没有说可以增加抚养费,因此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法院

  判令父亲每月支付800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2007年至今,无论是物价水平还是现实需要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尤其是女儿已上学,所需费用增加,任女士与潘先生所需承担的女儿的生活费数额也应该随之增加。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至于潘先生称其需要养家及赡养父母,但不能以此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且有支付能力,对其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法律亦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应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根据子女的原则以及考虑一次性支付利息损失等综合情况,最终,法院判令由潘先生每月支付其女儿800元抚养费直至其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


来源:东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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